如何理解和享受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
【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2025年前,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对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实行“零关税”负面清单管理。
2.2021年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3.2021年3月,海关总署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
4.2022年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增列旋转木马、秋千及其他娱乐场设备等文体旅游业所需生产设备,扩大政策适用主体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适用条件】
1.哪些单位可享受该政策?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哪些自用生产设备可享受“零关税”进口?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金属采选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煤化工业、核燃料加工业、电石法聚氯乙烯业、金属冶炼和压延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煤制品制造业、核辐射加工业、小水电业、燃煤电力和热力生产供应业等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以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负面清单内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通知》所称生产设备,是指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扩大了“零关税”商品范围,新增的8项商品为:过山车;旋转木马,秋千和旋转平台;碰碰车;运动模拟器和移动剧场;水上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其他游乐场乘骑游乐设施和水上乐园娱乐设备;游乐场娱乐设备。
3.如何认定享受“零关税”主体资格?
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
【操作流程】
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在首次申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在海关备案。
企业办理海关注册手续,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②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我要办事→选择地区→帐号注册或登录→企业资质→海关通用资质。
③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可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多证合一”渠道申请海关备案。
④前往企业所在地海关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现场办理。
【实施效果】
截至2022年8月,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享惠企业56家,惠及进口货值19.7亿元。享惠主体已惠及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和事业单位。
【注意事项】
1.依法接受海关监管。“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仅限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监管年限为:3年。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按政策规定和海关规定保管、使用“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
2.实施年报管理。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使用情况的报告。